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9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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