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
帳款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雖具狀請假,然僅稱當日有重大會議需出差,並未提
出證明供本院審酌,自難認有正當理由,其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
略稱:債務內容尚有疑義,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明,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爰依原告聲請准為一造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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