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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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