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黃永祥書記官吳家瑩通譯林兆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魏辰洲 律師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整,其中八十萬元分二次支付,於九十一年
七月三十一日及同年九月三十日各支付四十萬元,其餘五十萬元分五十期,自九十一年十月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止,按月償還一萬元,於每月末日匯入原告銀行帳戶。
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右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後簽名:
原告魏辰洲律師被告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吳家瑩受命法官黃永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