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九五號
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慧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該證券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請求宣告該證券無效,核無不合,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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