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政璜
相 對 人 劉增利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
必需之生活費,即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
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始能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善遭痞害冤貧,窘於支付生活費
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固提出其10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本院102年度司救字第1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其母 蔡王閃 之合作
金庫存摺封面影本、聲請人於102年4月26日至7月19日參
加政府委託職訓工班之識別證等件為證,然聲請人於101年
度有股利所得新臺幣(下同)139元及薪資所得1,327元,
名下有投資1筆之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另聲請人於86年9月考入國立
中興大學台北夜間部地政學系,嗣於89年1月肆業,期間曾
於87年間取得證券商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復於92年5月間
完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系經濟法專業學習研究生課程,且
考試成績及格,經核發結業證書,於93年4月間自廈門大學
中醫系中醫專業本科畢業,且自94年9月起至95年9月止在
廈門中山醫院中醫科進行臨床實踐實習,另於94年間修滿高
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學系法律組規定學分總數成績及格,經
該校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附於本院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97號民事抗告事件卷之國立台北大學北大
教進修字第10號修業證明書、證商業測證字第112909號證
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中國社會科學院92年5月30日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編號00000000號結業證書、廈門大學93年
4月30日畢04003號畢業證書、廈門大學醫學院中醫本科學
士學位成績證明、廈門中山醫院94年10月15日證明書、國立
空中大學九三(一)高空教字第0034號學士學位證書可佐。
則依聲請人上述學經歷、目前正值中壯年,及聲請人於101
年度有薪資收入,暨其自陳參加職訓每月領取12,000元津貼
等情,堪認聲請人具有相當程度之經濟信用,且有籌措款項
支應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難認屬無資力之人。再者,聲請
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2年度雄補字第72
1號)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1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僅需補繳1,600元,數額非鉅,依上述
聲請人之資力狀況,實難認其確無資力支出。從而,本件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