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李瑞鄉
訴訟代理人 高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壽山
訴訟代理人 謝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39,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洪有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