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65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呂凱評
被   告  黃榮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9月2日下午
  2時1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二、因被告已遷移不明,原告應查報被告住居所並陳報本院或向
  本院申請公示送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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