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752號
原    告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被    告  王丕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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