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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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863號
原   告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芳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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