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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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48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6年5月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裁監稽違字第裁61-G6AA06804號、裁監稽違字第裁61-G6AA0459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分別於民國95年5月15日14時55分許、95年6月5日14時38分許,在臺中市○○街,有因「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先後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警備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掣發中市警交字第G6AA04590號、第G6AA068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單通知聯警方均採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程序。本站於96年5月9日依「太平市○○街○○○巷○○號」戶籍址寄發裁監稽違字第裁61-G6AA04590號、61-G6AA06804號裁決書,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整(合計2,400元),罰鍰均限於96年6月8日前繳納,逾期則續依裁決書處罰主文二裁處(均於99年6月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收款)等語。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戶籍住址曾由大連路遷至太平市○○街,然後又遷回大連路,但這些年來都一直住在臺中市○○路○○○號23樓之43號,從未收到罰單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定有明文。此為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為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異議自需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為實體審查。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顧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要旨及法務部93年4月13日法律字第0930014628號函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將前開2件裁決書以郵務掛號之方式送達至異議人當時設籍地址即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異議人於96年9月26日始遷出該址),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裁決書於96年5月14日依法寄存於太平郵局,送達人員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此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證書各2份及異議人之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開2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於96年5月14日即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核無違誤。是異議人倘對系爭裁決書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該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即96年5月15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後,至96年6月6日止之異議期間內聲明異議;然異議人遲至99年9月7日始行具狀就上開裁決書提出聲明異議,此有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戳1枚在卷可憑,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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