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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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4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裁定僅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協同上訴人將附表一所示重劃或重測前地號及其承租面積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重劃或重測後地號及其承租面積部分為裁定,合先敘明。
二、按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前後兩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同之判決而言,其前後兩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亦包含在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上訴人於另案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150號即起訴請求上訴人應會同被上訴人就台北縣新莊市公所列管之「莊租登字第110號」租約標的辦理更正登記,並經本院於98年3月17日判決應更正如該判決附表㈥所示(見本院卷㈡第51至58頁),嗣經上訴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見同上卷第130頁末7行、第139頁起),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審理中之98年6月17日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協同上訴人將附表一所示重劃或重測前地號及其承租面積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重劃或重測後地號及其承租面積,揆之上揭之說明,其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董曼華附表一:
┌──┬────────┬────────────────┬────┬────┐│序號│莊租登字第110號│重劃或重測前地號│謄本面積│承租面積│││(地號或編號)││(公頃)│(公頃)│├──┼────────┼────────────────┼────┼────┤│││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06地號│0.3755│0.2926│││租約編號├────────────────┼────┼────┤│1│306-1│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06-9地號│0.0378│0.0378│││├────────────────┼────┼────┤│││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06-10地號│0.1620│0.0763│├──┼────────┼────────────────┼────┼────┤│││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06-4地號│0.0128│0.0101│││├────────────────┼────┼────┤││租約編號│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06-5地號│0.0976│0.0537││2│306-3├────────────────┼────┼────┤│││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06-6地號│0.2655│0.0893│││├────────────────┼────┼────┤│││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06-14地號│0.0582│0.0455│├──┼────────┼────────────────┼────┼────┤│3│租約地號│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16-1地號│0.069838│0.06938│││316-1││││├──┼────────┼────────────────┼────┼────┤│4│租約地號│新莊市○○段頭前小段第315-1地號│0.034767│0.0214│││315-1││││└──┴────────┴────────────────┴────┴────┘附表二:
┌──┬────────┬────────────────┬─────┬─────┐│序號│莊租登字第110號│重劃或重測後地號│謄本面積│承租面積│││(地號或編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租約編號│重│新莊市○○段第36地號│1858.7│1629.43││1│306-1│劃├──────────────┼─────┼─────┤│││後│新莊市○○段第40地號│1273.63│635.40│├──┼────────┤地├──────────────┼─────┼─────┤│2│租約編號│號│新莊市○○○段一小段第30地號│1656.15│1034.62│││306-3│││││╞══╪════════╪═╪══════════════╪═════╪═════╡│3│租約地號│重│新莊市○○段第385地號│698.38│698.38│││316-1│測││││├──┼────────┤後├──────────────┼─────┼─────┤│4│租約地號│地│新莊市○○段第380地號│347.67│214│││3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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