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告 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