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85號

原告威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連平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劉珈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祥恩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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