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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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4年度婚字第214號原告甲○○被告乙○○
巷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