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李代昌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