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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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33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張茹棻法官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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