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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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朝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告台灣省自來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