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78號原告永得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00000000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