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告 龍星昇 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楊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