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6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八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收養甲○○(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