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