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47號
原   告  林姸佑
被   告  王仁舜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
三樓建物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法為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
師公會民國一0九年五月十九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一九八號鑑定
報告第九頁及民國一0九年八月七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三二八號
函附「漏水修復費用估算表-三、四樓樓板施作」(如附表)所
記載之修復方法、項目及費用為修繕。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零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原告所支付之鑑定費用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二分之
一,被告所支付之鑑定費用由被告負擔外,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
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零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號3樓建物(下稱系爭3樓建物)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如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系爭3樓房屋進行漏水
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96,2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期間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
3樓建物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法為依新北市建築師公
會109年5月19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198號鑑定報告書第九
頁及109年8月7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28號函附「漏水修
復費用估算表-三、四樓樓板施作」所記載之修復方法、項
目及費用為修繕。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16,370元,核其請
求之基礎事實即關於漏水之修復及損害賠償事實均屬同一,
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
之終結者,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所有系爭3樓建物,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巷○○號4樓建物(下稱系爭4樓建物),係
同棟建物之相鄰上下樓層。原告自106年8月起至同年10
月間,陸續發現系爭3樓建物之廚房牆壁至天花板有不明
液體滲出,嗣後滲、漏水情況越趨嚴重,原告除先自行委
請水電工程師檢驗查勘,推測漏水原因乃係系爭4樓建物
及5樓增建物之防水結構所致,經原告多次告知被告,希
冀被告修復,被告均置之不理。又系爭3樓建物亦經新北
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後有漏水情形,除因外牆施工不良防水
失效,雨水由壁面龜裂處滲漏進入室內外,另外由於3、
4樓間樓版龜裂,致使雨水或家庭用水由樓版龜裂處滲漏
進入室內所致,並就3、4樓間樓版龜裂之原因認為係認
因系爭4樓建物之頂樓增建所增加之重量已超出樓版荷重
,無法承受過大的拉力及承載力,導致3、4樓間樓版多
處龜裂,被告自應負責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另依新北市建
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原告所有系爭3樓建物因3、4樓樓
板龜裂之滲漏水所造成系爭3樓建物內部裝潢損壞之修復
費用共計316,370元,被告亦應賠償原告。爰依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本訴。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06年漏水當時有請里長與被告溝通,原告跟被告提議幫
他出支撐鋼架費用,廚房轉接管遷移,然一直得不至被告
的回應。否認被告所稱於系爭3樓房屋於鑑定前有敲打聲
云云。縱認確實有聲響,亦應為原告將天花板輕鋼架打開
以利鑑定。
(三)並聲明:⑴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3樓建物修復至不漏水
狀態,修復方法為依新北市建築師公會109年5月19日新
北市建師鑑字第198號鑑定報告書第九頁及109年8月7
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28號函附「漏水修復費用估算表-
三、四樓樓板施作」所記載之修復方法、項目及費用為修
繕。⑵被告應給付原告316,370元。
三、被告則以下情詞置辯:
(一)原告主張106年8月發生漏水事件,迄今108年12月已超
過二年侵權行為時效。又106年9月8日曾經系爭3樓建
物屋主介紹之水電工反覆測試,發現廚房漏水是因4樓暗
管漏水,然換成明管後,照樣漏水,最經經工頭反覆檢查
,發現主因為系爭3樓擴張廚房打掉樑及柱暨共用排水管
,造成漏水現象,也造成系爭4樓牆面及樓板龜裂,工頭
也允諾修復3樓時會一併修復4樓牆面及樓板龜裂,原告
也在106年9月11日里長協調時電詢告知會架設鋼骨,並
經里長協調雙方各自處理各自的,已成立契約;關於庫房
漏水的問題是因三樓陽台外推至防火巷,及因陽台防水膠
已超過五年使用期限(原告之配偶於100年購買系爭3樓
建物,至今已快9),與樓上並無直接關係。又被告於10
6年12月20日至蘆洲區公所調解會申請調解,並於107年
1月11日召開調解會,雙方相談甚歡,最後經委員裁示因
房屋老舊,各自處理各自的。
(二)系爭3樓建物陽台外推為造成儲藏間漏水之原因之一,且
因系爭3樓建物擴建廚房,廚房旁樑及柱被打掉,走路多
震動,造成樓上地板及牆壁龜裂,亦可能為造成漏水之原
因;又系爭3樓陽台排水管之前被原告打掉,經被告請求
才恢復,重新裝設排水管,是否還有未被發掘截掉之水管
,而為造成漏水之原因?又馬桶排水管容易阻塞,是否之
前改建房屋時,工人把雜物排至馬桶,造成漏水原因之一
?系爭3樓建物浴室水管、廚房水管及其他專用水管聲音
過大,是否亂改一通,造成漏水原因之一?
(三)被告就系爭3樓建物漏水並無過失。就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109年5月19日新北建師鑑字第198號鑑定報告書(下稱
系爭鑑定報告)表示意見如下:
1、系爭鑑定報告雖稱:「1、三樓漏水...其二為四樓頂
樓增建,致使三、四樓版荷重超過設計,因而導致樓板龜
裂、樓版及橫樑下緣水泥粉刷層剝落,雨水或家庭生活用
水就可由龜裂處滲漏。」云云(參見系爭鑑定報告第8頁
之結論),惟系爭4樓建物之頂樓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
物),搭建材質絕大部分皆為相對輕巧之鐵皮及輕隔間,
外部以鐵皮搭建,內部則以薄木板隔間。而新北市建築師
公會於鑑定時,並未以任何測量儀器,計算四樓頂增建物
之重量,僅以肉眼大略觀察,應無法判斷系爭增建物之重
量有無超過荷重之設計。另觀系爭鑑定報告所載:「本案
建物係地上四層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其三、四樓間樓版
的總載重約為107公噸,而四樓本身的重量約92公噸,其
頂樓增建(五樓)係鐵皮磚造(照片18),重量約40~45
公噸」等語,可知就系爭增建物之重量估算,係以假設系
爭增建物為磚造,與以鐵皮、輕隔間建造之事實有異,且
系爭鑑定報告中之照片18為系爭增建物中少數使用之磚造
牆面,全未提及系爭增建物之大部分皆為輕巧建材,故系
爭鑑定報告既係以錯誤事實估算系爭增建物之重量,其判
斷系爭增建物之承重超過負載之結論,自無足採信。
2、退步言之,縱認系爭增建物確有荷重超過設計之情事,並
導致樓板龜裂、樓板及橫標下緣水泥粉刷層剝落,惟系爭
增建物之後半(北向)係以鐵皮搭建,前半(南向)部分
則存在磚造物,依一般自然物理觀念,樓板荷重較大之區
域應為前半,惟原告所主張之漏水情事卻密集發生於後半
,顯見縱認系爭增建物過重,亦非漏水之原因。
3、系爭鑑定報告未提及原告除陽台外推外,亦有廚房違章外
推之事實,故就結構體承重之論述,並未依據事實而判斷
。況系爭3樓建物亦打掉儲藏間隔間牆,外擴廚房也打掉
隔間牆,外擴至女兒牆,同樣影響結構安全。
4、一般而言,設計端為建築師,結構計算、安全施工困難之
解決、配置為結構師負責,系爭鑑定報告有諸多認為涉及
結構安全而造成漏水及結安全影響隔音之論述,且未詳細
列明工程結構相關公式、計算過程,未提到系爭增建物總
重為何?力量如何分配?房屋之極限應力為何?是否超過
系爭4樓建物樓版極限載重,僅以含糊概括之重量為表示
,略顯不專業,應由專門負責結構部分之新北市結構技師
公會鑑定,方為可採。
5、系爭鑑定報告第9頁提及「排除建物為海砂屋之因素」,
第8項標題19又建議委請專業人員辦理鋼筋混凝土氯離子
濃度檢測,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是以第9頁「排除建物為
海砂屋之因素」後之論述,即係基於不確定之事實前提而
推測出之結論,有必要委請鑑定單位就是否海砂屋進行鑑
定。
6、另系爭鑑定報告第9頁標題5記載,為改善噪音及震動狀
況,施工所需費用為316,37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為漏水
問題,與噪音、震動狀況無關。即更有關,系爭建物為老
建物,隔音效果有限,原告購買時早已知悉且評估,故於
系爭3樓施作隔音天花板,不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7、系爭鑑定報告第7頁標題12記載系爭4樓臥室冷氣之冷氣
水會蓄積於系爭4樓建物陽台,透過樓板龜裂滲漏至系爭
3樓儲藏室天花板等,惟被告108年4月底才購買安裝臥
室冷氣,且平常根本不會開啟,但原告主張之漏水時期自
106年即開始,不可能是冷氣水所致。
8、另查,依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六所列舉之漏水水漬、潮濕處
,位置高低不同且分散於外牆、屋內等各處,可見漏水情
形、原因及來源應不相同,惟系爭鑑定報告均未為說明,
殊難釐清兩造就漏水各處所應負擔之責任及比例;又關於
漏水原因、漏水來源等鑑定之重要事項,系爭鑑定報告均
僅以防水施作工程不佳或牆面施工不良等語帶過,未就每
一漏水處之滲水源頭及滲水方式、流逕作出判斷,僅稱雨
水滲入屋內等概括陳述,顯未就本案漏水來源入口、水源
滲入建物後之滲透路徑或方向作出針對性回覆。
9、兩造均可能承擔本件漏水之責任,已如系爭鑑定報告所述
,故如未分別探究每一漏水處之形成原因,尚難釐清兩造
間各自所應分擔之比例,故系爭鑑定報告自應再為補充鑑
定甚明。
10、綜上,系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增建物係漏水產生原因,顯
有違誤,不足採信。
(四)就被告請求修繕金額表示意見如下:系爭鑑定報告雖認定
系爭3樓建物回復原狀之費用共計316,370元云云,惟其中
包含隔音、減震等與漏水損害無關之工項,應不在原告請
求之範圍內。
(五)另查,房屋老舊、材質老化、地震、公共管線久年自然耗
損等因素亦是導致漏水之重要原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5年度板簡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又本件系爭
建物於民國69年5月21日興建完成,屋齡迄今已逾40年,
顯有房屋老舊、材質老化、地震、公共管線久年自然耗損
等因素,原告就此亦不為爭執。
(六)退步言之,縱認系爭增建物確實為本件漏水之其中成因之
一,惟原告就本件漏水亦有過失:
1、依系爭鑑定報告認定之結果,系爭3樓建物係「陽台外推
後採磚造結構施工建造,由於稍有退縮而未與四樓女兒牆
外牆切齊,雨水再退縮處因風壓而形成聚水現象,又因施
工不良及防水工程不確實,水泥粉刷層與紅磚接合面未完
全貼合,熱脹冷縮導致水泥粉刷層發生龜裂,雨水經龜裂
處進入並蓄積於孔隙內形成微型蓄水池。」,顯見系爭3
樓建物之陽台外推工程為本件漏水之重要成因之一,故本
件漏水應可歸責於原告。
2、又於系爭鑑定報告認定「原告所作之陽台外推工程有施工
不良之情形,亦為漏水形成之原因之一」後,系爭3樓建
物即時傳出敲打聲音,且敲打聲音之來源係靠近陽台部分
,被告認為原告係考量如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另行安排補充
鑑定,可能再作出不利於原告之鑑定結果,故提前安排施
工掩飾陽台外推工程施工不良之問題或其他係原告所導致
之漏水原因,試圖誤導後續進行補充鑑定時之正確性,是
原告前開舉動,顯屬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所稱之證明
妨礙甚明。
(七)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3樓建物漏水為被告所有系爭4樓建
物所致等語,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而經本院
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後,已提出109年5
月19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198號鑑定報告書及109年8月
7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28號函,其中內容如下:
1、系爭3樓是否有漏水及漏水原因部分:
⑴就系爭3樓建物是否有漏水及漏水原因為何,系爭鑑定報
告認:「⒈三樓確有漏水,主要原因有二,其一為三樓陽
台外推重砌的外牆未與上方四樓外牆切齊因而產生聚水現
象,加上牆面施工不良、防水施工不確實,牆面水泥粉刷
層龜裂,而讓雨水滲入屋內。其二為四樓頂樓增建,致使
三、四樓間樓版荷重超過設計,因而導致樓版龜裂、樓版
及橫樑下緣水泥粉刷層剝落,雨水或家庭生活用水就可由
龜裂處滲漏。且鋼筋混凝土因強度遭受破壞,將使其受壓
及抗拉能力降低,結構承載力不足,結構底部混凝土剝落
將會加劇,進而影響結構安全。樓板及橫樑混凝土剝落承
載力不足,致使走路多震動且因樓板厚度不足,而使隔音
效果變差。」、「⒉由於樓板龜裂或橫樑下緣混凝土剝落
、鋼筋裸露鏽蝕等影響結構安全的間題皆靠近外牆、浴廁
及廚房,這就證明漏水的主要水源應該就是雨水及家庭生
活用水。」。
⑵可知,系爭3樓建物確有漏水及前開二項漏水原因,則被
告既系爭4樓建物及頂樓之系爭增建物之所有權人,原告
針對系爭3樓建物之漏水,復表明其僅針對3、4樓樓版
龜裂部分,請求被告負修繕責任(見本院109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筆錄),自非無據。
⑶至被告抗辯之其他可能漏水原因,亦經鑑定如下:
①就系爭3樓建物陽台是否仍有未被發現之截掉水管,而
為系爭3樓建物漏水之原因?系爭鑑定報告認:「位於三
樓的公共排水管已更新改成明管,其原截斷的水管即便有
殘水也因洩水坡度而早就流乾了,更新的排水管接頭幾經
測試無滲漏水現象;馬桶排水並無回流滿溢之情事,亦非
造成三樓漏水之原因。」
②就系爭3樓建物因擴建廚房,打掉廚房旁樑及柱,走路
多震動,是否造成樓上地板及牆壁龜裂?而為系爭3樓建
物漏水原因之一?系爭鑑定報告認:「三樓擴建廚房僅打
隔間牆並未打掉廚房旁樑及柱,與三樓漏水無關,四樓地
板及牆壁龜裂、走路多震動,係因樓版承載力不足所致。

③馬桶容易阻塞,是否之前改建房屋時,由工人將水泥、
雜物排至馬桶所致,而為造成系爭3樓建物漏水原因之一
?系爭鑑定報告認:「馬桶為防止臭氣回流多會設計存水
彎,工人若將水泥、雜物排至馬桶,易造成存水彎阻塞,
污水向下排放的流速變慢而回流滿溢,並不會因此造成三
樓漏水。」
④系爭三樓浴至水管、廚房水管及其他專用水管,排水管
聲音是否過大?是否有更改原來之管路位置,而為系爭3
樓漏水原因之一?系爭鑑定報告認:「三、四樓間的樓版
係鋼筋混凝土造,因水泥粉刷層剝落致樓版的厚度不足,
亦使其隔音效果變得較差,在夜深人靜時,容易聽到排水
管水流的低頻噪音,除公共排水管有更改原來的管路位置
外,其餘水管並無變更,僅更換管路位置並不會造成漏水
。」。
⑤系爭3樓建物是否海砂屋?系爭鑑定報告認:「本案建
物係地上四層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其三、四樓間樓版的
總載重為1.5公噸/平方公尺,經計算其面積約71.5平方
公尺,故樓版總載重約為107公噸,而四樓本身的重量約
92公噸,也就是說四樓及五樓增建的總重量約132-137公
噸,遠超過樓版的荷重,結構承載力不足,樓版會龜裂,
結構底部混凝土剝落將會加劇,進而影響結構安全,也因
樓版厚度及抗壓、拉拉能力降低,而出現震動及無法阻隔
噪音等問題。」、「由於三樓天花板及橫樑下緣有大面積
水泥剝落、鋼筋裸露鏽蝕之現象,且四樓走路樓板會震動
及樓板隔音變差等情事,又本棟建物一樓梯間前方鋼筋混
凝土柱,發現有數修垂直裂縫,寬度約1公分以上,長度
約1-2公尺不等,建議委請專業人員辦理鋼筋混凝土氯離
子濃度檢測,協助確認是否為海砂屋,若本案建物氯離子
濃度異常,經判定為海砂屋時,其樑柱及混凝土因氯離子
的破壞而減損其強度,而頂樓增建所增加之重量,可能會
加速破壞建物結構,因而導致列裂縫增加或擴大,而使漏
水現象加劇。」,可知系爭3樓及4樓間樓版之龜裂,仍
係因系爭4樓建物及頂樓系爭增建物之重量已超過樓版之
荷重,結構承載力不足所致,並未因是否為海砂屋則而得
以排除。
⑥至被告另請求送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部分,新北市
建築公會乃為具專業建築學識及技術之鑑定單位,並就系
爭3樓建物之漏水原因鑑定後說明如上,被告空言質疑其
專業,請求另送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自無可採。
2、就系爭3樓建物漏水原因中,屬於3、4樓樓版龜裂,讓
雨水及家庭生活用水滲漏部分之修復方式,系爭鑑定報告
認:「由於本幢建物係採連棟雙併規劃,頂樓增建並不是
本棟獨有,拆除增建亦茲事體大,故建議採結構補強方式
,調整樓版的承重能力,以期減少樓版龜裂的程度,將四
樓地坪及地磚拆除,以1:3水泥砂漿粉刷,再施作防水
膠,最後再鋪設50cm×50cm地磚,而三樓則需先打除天花
板已鬆動的水泥粉刷層,安裝碳纖維補強網片,以熱浸鍍
鋅H型鋼支撐主樑,H型鋼與天花板間隙以環氧樹脂(EP
OXY)砂漿填實,再以環氧樹脂(EPOXY)砂漿粉光天花板做
缺氧處理,最後再以1:3水泥砂漿粉刷並上油漆,其施
工所需費用經估算約為557,851元。」,並有公會109年
8月7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28號函所明列「漏水修復費
用估算表-三、四樓樓板施作」(如附表)可參。
3、而就系爭3樓建物內部,因3、4樓樓版龜裂,讓雨水及
家庭生活用水滲漏所致損害之回復原狀費用,系爭鑑定報
告則提出如下附件八(含因三樓外牆漏水所致損害)之損
壞修復費用估算表:
┌─────────────────────────────────┐
│因漏水誌損壞修復費用估算表│
├─┬──────┬──┬────┬───┬─────┬──────┤
│項│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總價│備註│
│目│││(元)││(新臺幣)││
├─┼──────┼──┼────┼───┼─────┼──────┤
│1│拆除原有木作│M2│330│19│6,270│三樓儲藏室、│
││天花板及裝潢│││││廚房、浴廁│
├─┼──────┼──┼────┼───┼─────┼──────┤
│2│1:3水泥砂漿│M2│500│21│10,500│三樓儲藏室、│
││粉刷│││││廚房、浴廁及│
│││││││陽台│
├─┼──────┼──┼────┼───┼─────┼──────┤
│3│天花板隔音工│M2│6,655│19│126,445│三樓儲藏室、│
││程│││││廚房、浴廁│
├─┼──────┼──┼────┼───┼─────┼──────┤
│4│一般造型天花│M2│3,350│9│30,150│三樓儲藏室│
││板││││││
├─┼──────┼──┼────┼───┼─────┼──────┤
│5│輕鋼架天花板│M2│1,218│10│12,180│三樓廚房、浴│
│││││││廁│
├─┼──────┼──┼────┼───┼─────┼──────┤
│6│水泥油漆一底│M2│192│2│384│三樓陽台│
││二度含批土││││││
├─┼──────┼──┼────┼───┼─────┼──────┤
│7│地坪減震隔音│M2│3,475│19│66,025│四樓相對位置│
││工程││││││
├─┼──────┼──┼────┼───┼─────┼──────┤
│8│保護工程│M2│150│21│3,150│三樓儲藏室、│
│││││││廚房、浴廁及│
│││││││陽台│
├─┼──────┼──┼────┼───┼─────┼──────┤
│9│零星工程稅捐│式│5,000│1│5,000││
├─┼──────┼──┼────┼───┼─────┼──────┤
│10│廢棄物清理及│式│15,000│1│15,000││
││運送││││││
├─┼──────┼──┼────┼───┼─────┼──────┤
│11│管理費及稅捐│%│41,266│15│275,104││
├─┼──────┼──┼────┼───┼─────┼──────┤
││合計││││316,370││
└─┴──────┴──┴────┴───┴─────┴──────┘
,其中應再扣除:⑴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另以109年8月7
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28號函補充屬於因三樓外牆漏水所
致損害之修復費用32,641元,⑵「地坪減震隔音工程」66
,025元,蓋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三樓天花板因漏水導
致鋼筋鏽蝕,鋼筋亦因鏽蝕膨脹而使水泥粉刷層剝落,進
而損害樓版隔音及防震能力,故在結構補強後須於四樓施
作吸音及減震地板,其方式係先鋪設減震音材,其上方再
鋪設木質地板」,可知非屬系爭3樓建物損害之修繕項目
及費用,經扣除上開二筆費用後,系爭3樓建物因3、4
樓樓版龜裂漏水所致損害之回復原狀費用為217,704元(
即316,370元-32,641元-66,025元)。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
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
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
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
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同法第191條亦有明文。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同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亦可參照。本件被告於系
爭4樓建物頂樓增建系爭增建物,致使3、4樓間樓版荷
重超過設計,因而導致樓版龜裂、樓版及橫樑下緣水泥粉
刷層剝落,雨水或家庭生活用水由龜裂處滲漏,而使系爭
3樓建物產生漏水現象,已經系爭鑑定報告鑑定如前,是
依上開排除侵害規定,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
修復項目、方法及費用,修復至原告所有系爭3樓建物不
漏水之狀態,自有理由。而原告所有系爭3樓建物因3、
4樓樓版龜裂漏水所受損害之回復原狀費用為217,704元
,亦如前述,是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17,
704元,亦屬有據。
(三)被告雖辯稱:原告於106年8月間即發現系爭3樓建物漏
水,故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云云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
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甚明。又所謂「知有損害」,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
持續)發生者,被害人之請求權亦不斷發生,則該請求權
之消滅時效亦應不斷重新起算。因此,持續性之侵權行為
,於侵害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害人無從知悉
最終受損情形,自無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
自應俟損害之程度底定之後起算。本件原告所有系爭3樓
建物因漏水所受損害,核屬被告持續不斷發生之侵權行為
,原告所受損害仍在持續狀態中並未終止,其請求權之消
滅時效自應持續重新起算,自無罹於時效之問題;況且,
系爭3樓建物之漏水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系爭4樓建物及
系爭增建物,亦係經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為上開鑑後始得確
認,揆諸前開說明,難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至被告另抗辯兩造曾經里長協調雙方
各自處理各自的,已成立契約云云,已為原告所否認,被
告就此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基於上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至第二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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