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95號
原 告 劉碧珠
訴訟代理人 吳選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縣府清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