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68號
原 告 陳淑慧
被 告 鄭崇文 律師即被繼承人 楊宗惠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原告本件據
以請求之支票付款地則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起訴狀及支票影
本附卷可憑,依前述規定,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及支票付
款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