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79號
原 告 郭宏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詮享自動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