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胡佩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淑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 巴頓 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胡佩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淑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 巴頓 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