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83號
原告 周瑞峰
訴訟代理人 周行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亞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5672-GC」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若原告並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行車執照影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