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794號
原告 陳濬騰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