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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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264號
聲請人 莊雅筑
相對人妖精之庭。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或可得特定之資料,或足以特定該公司、行號之資訊,並補正本件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一貫性陳述與理由欄所載事項,暨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列相對人妖精之庭。光為被告,惟所載相對人妖精之庭。光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或公司、行號不詳,故無從特定被告;又聲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非明確,起訴狀所載語焉不詳,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進而特定訴訟標的。至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告知其需接種兩劑疫苗或提供快篩陰性證明才可進入,未有法律依據等語,然此如何導出原告主張之聲明,二者之間仍未具一貫性,應予補正。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