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即 獻輝 裝潢材料行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專利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丙○○告訴被上訴人甲○○等二人違反專利法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二○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該刑事案件諭知原判決撤銷,而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二號)依上開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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