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丙○○原告庚○○原告辛○○原告乙○○○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壬○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五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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