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三││台│90│台│││台││││造│期月││中│90│中│5││中│5│││文│徒│56│地│偵12│地│訴9│8│地│訴9│94││書│刑││檢│99│院│8││院│8│││││││11│││││││├──┼──┼────┼──┼─────┼─┼───┼────┼─┼───┼────┤││有六││台││台│││台││││竊│期月││中│3│中│上1││中│上1││││徒││地│偵6│高│3│38│高│3│86││盜│刑││檢│8│分│易1││分│易1│││││││3│院│2││院│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