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八六號
受罰人林學右受罰人因建盈建材有限公司廣衡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學科 罰鍰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院受託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六月七日、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附本院卷第七十五、七十九、八十
七、一三六、一六七頁)。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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