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569號原告財團法人 達賴 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 達瓦才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公僕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被告 蕭絜仁 訴訟代理人張泰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應將其網頁(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所刊載之解密快報移除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不得再刊載。
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以MicrosoftOfficeWord軟體之標楷體26號字刊登於中國時報A1版二分之一版面(下半頁)及蘋果日報A1版二分之一版面(下半頁)各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除去網頁文字及刊登報紙道歉啟事,聲明原未表明所請求除去文字之網頁網址及所請求刊登之啟事字型規格,嗣於起訴後之102年10月14日具狀補充、更正之,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所為之事實更正暨補充,依首揭規定,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蕭絜仁係被告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下稱正覺基金會)之創立者,自民國(下同)91年起,開始大力攻擊藏傳佛教,對藏傳佛教及達賴喇嘛進行抹黑,迄98年8月,臺灣因 莫拉克 風災遭難,小林村慘遭淹沒,南部7縣市首長為撫慰人心乃聯合邀請達賴喇嘛來台祈福,當時達賴喇嘛來台係由原告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下稱達賴基金會)辦理,並依達賴喇嘛來台前之指示獨立負擔所有來台費用以免分散臺灣資源,另遵達賴喇嘛指示捐款5萬美金賑災。然因政治情勢造成部分人士過分解讀達賴喇嘛來台之事,質疑是否耗損臺灣資源,為此高雄市新聞處長許立明及原告達瓦才仁均於第一時間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予以澄清,詎被告蕭絜仁(當時任正覺基金會負責人)竟事隔年餘,猶以被告正覺基金會名義,於100年1月24日、同年月25日,在中國時報A1頭版、蘋果日報C1影劇版頭版發表「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一文,復於100年1月26日,以正覺基金會名義將前開「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性徒性交!」一文印製數量不詳之解密快報發送於眾,並於不詳時日將該解密快報刊登於正覺教育基金會網頁(網址為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其內文均載有「達賴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 川震 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大悲都到哪裡去了?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下稱系爭言論)之不實言論,詆譭原告,造成外界對原告達瓦才仁產生負面型塑,對原告達賴基金會之宗旨、理念亦產生負面觀感。
被告蕭絜仁並因此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加重誹謗罪刑確定。因被告公然誹謗原告,致原告遭誤解而受撻伐,社會評價明顯受到貶損,為避免繼續遭受侵害,並為回復名譽,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㈠被告正覺基金會應將其網頁(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所刊載之解密快報移除如附件三所示之文字,不得再刊載;㈡被告應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以標楷體26號字刊登於中國時報A1版二分之一版面(下半頁)及蘋果日報A1版二分之一版面(下半頁)各4日。
二、被告則辯稱:系爭言論評論對象係達賴喇嘛及喇嘛教,而非原告,文義與原告無涉,原告未能指出有何語句侵害其名譽,自無名譽受損情事,且系爭言論所屬之文章(下稱正覺刊文)旨在評破達賴喇嘛自身著作所傳播淫穢不堪之邪惡教義,及達賴喇嘛奉為祖師之宗 喀巴 所著「密宗道次第廣論」內容荒誕不經不如法之處,並舉喇嘛性侵婦女案件為證及引學界公評為佐,全篇3,729字述及原告部分僅寥寥數十字而已,該文純出於公益目的,用以警醒世人認清並瞭解喇嘛教之邪淫教義本質,以避免受害,而達賴喇嘛歷次來台辦法會,收取鉅額金錢,有無撈錢之嫌確引起多方討論,乃眾所矚目議題,深切影響民眾利益,並有諸多新聞媒體深入探討報導,系爭言論就達賴喇嘛是否撈錢之可受公評事項,如實評論,係善意發表言論,得阻卻違法,被告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況系爭言論中關於「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大悲都到哪裡去了?」部分,業經刑事法院認定屬善意發表言論判決無罪,自無誹謗原告指責正覺基金會對川震捐款之情,其餘文字或報導被告善行,或無侵害原告名譽語句,自無移除必要。被告既未侵害原告名譽,原告請求於道歉文載明「損害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之名譽,對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造成鉅大傷害」等語,自非有理。系爭言論涉及個人良心、信仰之宗教領域之評論,國家不應介入實質審查,倘進而命被告為登報道歉,即嚴重侵害被告言論自由之不表意自由,有損被告人性尊嚴,已違反比例原則而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自不應准許。退萬步言,縱令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明無論刊登篇幅及日數均逾比例原則,殊非有理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被告蕭絜仁以被告正覺基金會名義於100年1月24日在中國時報A1頭版刊登「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並於同年1月25日在蘋果日報C1影劇版頭版發表「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等文章,又於
100年1月26日,以正覺基金會名義印製數量不詳之「解密快報」發送於眾,被告正覺基金會並於不詳時日將「解密快報」刊登在自己網頁,迄今未取下;上述「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解密快報」等文章均為被告蕭絜仁所撰擬,內容皆載有系爭言論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卷一
198頁背面筆錄、181頁正、背面爭點整理狀),並有剪報及網站列印資料在卷可證(見卷一第54-56頁),堪信為真實。
四、被告雖辯稱:系爭言論被告刊文內容係就98年間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假藉向佛陀祈福為由,急著「來台」撈財,評論對象為「達賴喇嘛」及「喇嘛教」,而非原告。因所謂「來台」當然指境外之達賴喇嘛,而非境內之達賴基金會,且前者為自然人,後者為法人,任何人皆能輕易判別正覺刊文指述對象非為原告,且系爭言論既已直接指述達賴喇嘛藉祈福法會名義來台撈錢,即無以評論世界知名「大角色」達賴喇嘛以影射名不見經傳之「小角色」達瓦才仁之理。況被告根本不知達賴喇嘛來台辦所謂祈福法會係原告辦理,自無影射原告之可能等語。惟查,觀諸系爭言論所屬之正覺刊文最後二段記載「今天我們把它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喇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抹紅我們了---誣賴我們受大陸政府支助資金才做出這些救護台灣婦女的公益行為。但我們深入研究佛學而辨正了佛教教義的真假,提出真正的佛教教義而教導大眾遠離錯誤的教義,因此得罪了海峽兩岸所有佛教大小山頭,無一不得罪。當台灣四大山頭正被大陸政府統戰時,當大陸各大山頭法師們由於我們的佛學書籍而間接證明他們都悟錯了,開始流失名聞種利養了,於是兩岸佛教各大山頭聯合起來,要求大陸政府禁止我們的書籍在大陸印行,因此我們努力二十年的結果,只能有三本書在大陸出版,其他幾十本書都被封殺,至今仍無機會得見天日。這個事實至今仍然存在,仍被封殺當中,預計可見的未來五年內乃至十年內仍將如此。這會是達賴基金會達瓦才仁誣控的『被大陸統戰、被大陸資助大量資金』而獲得的應有待遇嗎?可見達瓦才仁真是善於抹紅的高手。達賴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與大悲都到哪裡去了?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元,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文字(見卷一第54-56頁),可知被告係先闡述其被喇嘛教既得利益者抹紅;繼之指稱原告達賴基金會、達瓦才仁是抹紅高手,抹紅被告;再則以莫拉克風災時達賴喇嘛急著來台謊稱祈福,藉辦法會撈臺灣善心人血汗錢為事例,抒發被告自認從不斂財純作善事卻遭事事為自己財利著想之喇嘛抹紅之冤抑。依此行文,顯有利用「被告被抹紅」、「抹紅被告者係原告達賴基金會、達瓦才仁」、「達賴等喇嘛教自己藉辦法會撈錢,卻反過來抹紅被告」之概念,以「抹紅被告」為橋接,將原告達賴基金會、達瓦才仁與達賴、喇嘛教相互串連而予同視之情形。而上開文義係將達賴喇嘛形塑為趁臺灣災難之際藉機斂財之徒。則被告一面將原告與達賴喇嘛視為同夥,一面描寫達賴喇嘛藉臺灣災難牟取私利,顯有使讀者產生原告達賴基金會、達瓦才仁與達賴喇嘛係趁災難斂財之同夥之印象。而系爭言論係上開文章內闡述達賴等抹紅被告之喇嘛教藉台灣災難斂財之主要段落。足見系爭言論所評論之對象,當然包含原告二人無疑。被告上開抗辯徒憑「來台必指國外之人」、「自然人與法人顯有不同」、「不可能用大角色之達賴影射小角色之原告」、「不知祈福法會係原告辦理」等語,否認其所評論之對象包含原告云云,並不足採。
五、被告另辯稱:系爭言論中「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等文字,僅在陳述被告正覺基金會於莫拉克風災時,捐款以援助南臺灣苦難民眾,此為善行之報導,未侵害原告名譽,又「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等文字,係在指述達賴來台撈錢,且因被告會員主動抗議達賴始捐出法會收入,與原告無涉。另「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等文字,亦祇在指述喇嘛教僅為私利,質疑彼等天良何在,與原告亦無干係,自未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未能具體指出系爭言論究有何特定文句侵害其名譽,乃因系爭言論根本與原告無涉所致。原告既未具體特定究何完整文句使其名譽受損,被告即無所謂侵害行為可言等語。然查,系爭言論其中「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等文字(同附件一),有令讀者產生原告達賴基金會、達瓦才仁與達賴喇嘛共同藉祈福法會名義趁災難斂財之印象,已如前述,依社會通念,係就原告社會地位所為負面評價,自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被告上詞辯稱不影響被告名譽云云,尚不足取。至於系爭言論中有關「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與大悲都到哪裡去了?」部分,原告雖以之主張被告有誣指原告抹紅被告、指責被告正覺基金會在川震時捐款之不實情事,致原告名譽受損云云。然被告此部分言論內容,客觀文義難認會使原告社會評價遭受貶損,且其文義旨在表達被告之個人價值判斷及評論,核應屬言論自由之範疇,難認係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行為。原告就此部分文義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云云,並不足取。
六、被告又辯稱:系爭言論就達賴喇嘛是否撈錢之可受公評事項如實評論,係善意發表言論,得阻卻違法,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查,原告達賴基金會為莫拉克風災受創災民祈福,辦理達賴來台舉行祈福法會期間,原告二人有無藉由辦理該法會對外募集善款、有無將所募得之款項捐助作為災區重建所用一情,與社會公眾利益有關,固屬可受公評事項。惟原告主張達賴喇嘛於莫拉克風災後來台係受南部7縣市首長邀請來台舉辦祈福法會,其來台全部開支均由原告達賴基金會負擔,並經媒體報導等情,業據其提出支出費用單據、剪報及網路新聞下載紙本為證(見卷一18-45、50-53頁),堪予信實。而原告主張達賴喇嘛來台時,被告聘請許多人員於法會週遭散發關於藏傳佛教及達賴喇嘛之文宣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且依系爭言論所載「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等語,可知被告之會員曾於法會當天前往抗議,據此被告應已明知達賴喇嘛之法會會場有無勸募活動。又原告指稱法會會場無勸募活動,被告並未否認,堪予信實。準此可見被告當時應係明知達賴喇嘛未於上開法會募款,又被告迄今已逾多年仍無法指出達賴或原告於上開法會有何具體斂財事證,則被告在上開法會事隔年餘後,將欠缺事實根據之附件一所示文字刊載於報紙、網路,使讀者產生原告與達賴喇嘛係趁災難斂財之同夥印象,自難認係如實評論。被告雖另指稱達賴喇嘛歷次來台辦法會,收取鉅額金錢,有無撈錢嫌疑之議題,有諸多新聞媒體深入探討報導等語,並提出報紙、雜誌及網路文章為證(見卷一第322-
363頁)。然細繹該文章,皆非關於莫拉克風災達賴喇嘛所辦法會之議論,且各該文章多有具體指明信徒給付財物,與被告之附件一所示文字並無具體事實之情形亦屬有間,自無從據以認定附件一所示文字曾經被告合理查證。況依被告蕭絜仁因刊登如附件一所示文字被判有罪確定之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按:指蕭絜仁)於100年1月19日及同年月20日,分別在自由時報A1、聯合報A16版面,所刊登之『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文章,並無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內容(按:即本判決事實理由欄第四項第11行以下所引文字),是於西藏宗教基金會於100年1月19日、20日,分別在其自身網站上張貼上開反駁正覺基金會上開文章,並指稱正覺基金會接受大陸官方奧援及與大陸官方關係密切等內容之文章,暨台灣圖博之友會於100年1月19日轉載西藏宗教基金會上開文章後,被告始…刊登、發表之文章,…加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文字」、「被告自承:地震風災部分,我們捐款的時候,達瓦才仁指著我們跟大陸官方關係密切,但我們與大陸官方的接觸只有1次,所以他這樣的指稱就是抹紅的行為,他們所說是不實指控等語」(見卷一95頁),足見被告之所以刊登記載附件一文字之正覺刊文,係因不滿原告達賴基金會轉載反駁正覺基金會之文章所發表。再參諸被告蕭絜仁於上述刑案一審審理時陳稱「是否歛財是牽涉到宗教的本質,喇嘛教的歛財是跟他們的本質有關,…。針對歛財的部分,如果他們的佛教是佛法的,就沒有歛財問題」(見卷一193頁背面),亦徵被告蕭絜仁撰寫附件一所示文字指稱達賴喇嘛藉辦法會斂財,乃是因為辦法會者係喇嘛,不是佛教。然所謂宗教斂財係以收取信徒財物為前提,被告在無法指出原告所辦法會有何收取信徒財物情形下,僅因否定達賴喇嘛之宗教觀念,即影射達賴及原告係為斂財而辦法會等情,顯亦難認其所刊登之附件一文字係被告出於善意而發表。是被告上詞所辯附件一文字係伊基於善意如實發表評論云云,並不足採。
七、綜上,附件一所示文字部分,已足貶損原告之社會上評價。又該文字雖以被告正覺基金會名義刊登,未顯示被告蕭絜仁名義,然被告蕭絜仁為該文字撰寫人,與刊登者被告正覺基金會同屬貶損原告名譽之行為人。是原告就此部分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當屬有據。而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私法人在其目的及性質所許範圍內,亦享有人格權,原告達賴基金會係財團法人,性質上非不得享有名譽權。是原告主張被告以刊登附件一所示文字侵害其名譽,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除去、防止其侵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屬有據。則附件一所示文字有使讀者產生原告達賴基金會、達瓦才仁與達賴喇嘛係趁災難斂財之同夥之印象,自有移除並禁止被告再行刊登以除去並防止原告名譽再受侵害之必要。且被告係在發行數量龐大之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大幅刊載附件一文字,則原告請求於相同報紙刊登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亦屬適當。惟考量被告應刊登上開道歉啟事之版面位在顯著之頭版,閱讀率甚高,尚無連續刊登多日之必要,且該版面刊登費用甚鉅(參卷二19-23頁價目表),是以本院認被告在中國時報A1版及蘋果日報A1版下半頁二分之一版面以MicrosoftOfficeWord軟體之標楷體26號字刊登附件二道歉啟事,已足回復原告名譽。原告請求連登4日,逾此範圍部分,尚無必要。至於被告辯稱附件一所示文字或報導被告善行,或無侵害原告名譽語句,無移除必要,亦無於道歉文載明被告損害原告名譽造成鉅大傷害等語,且強制被告登報道歉嚴重侵害被告人性尊嚴,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明之篇幅及日數均逾比例原則云云。然查附件一之文字已足侵害原告名譽,有命被告除去、禁止再行刊登,並命被告刊登一日道歉啟事之必要已如前述,且被告既以不法行為侵害原告名譽,依上開民法規定即有為原告回復名譽之私法上義務,命被告刊登附件二道歉啟事,自無侵害被告不表意自由可言,被告上詞所辯均無可採。
八、從而,原告求為判命被告正覺基金會將其網頁(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dm/3)所刊載之解密快報移除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不得再刊載,及命被告二人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以MicrosoftOfficeWord軟體之標楷體26號字(參卷二第28頁筆錄)刊登於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A1版下半頁二分之一版面各1日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明,至於被告大幅指證藏傳佛教以雙修淫亂佛教係假佛教等情,核屬宗教論爭,在不違反法令範圍內,允屬宗教自由範籌,因不影響附件一文字已足侵害原告名譽之認定,又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亦於判決結果無影響,均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件一:「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
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附件二:「道歉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蕭絜仁(即 蕭平實
),因散播不實言論,誹謗莫拉克風颱期間,達賴喇嘛受邀來台祈福,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藉機舉辦該祈福活動向台灣人斂財、並誹謗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負責人達瓦才仁指責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對川震捐款等等,損害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之名譽,對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造成鉅大傷害,本人實感歉意與悔意,道歉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蕭絜仁(即蕭平實)正式登報道歉,謹此聲明。」附件三:「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
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慘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大悲都到哪裡去了?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祈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去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歛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歛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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