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之95年度聲字第111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 郭論璇 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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