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金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尚欠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4,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