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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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秋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9日101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5845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份在卷可考,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