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瑀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聖蓉
一、債務人簡瑀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