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淑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淑珍於民國103年2月23日1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南投縣○○鎮○○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鎮○○街○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通過上開地點時,其自小客車左側,不慎撞擊同車道右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告訴人 楊美玉 左腳,造成告訴人因此受有左小腿及足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美玉告訴被告莊淑珍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被告成立調解,嗣並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3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92號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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