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4.│├─────┼────────┼────────┼────────┼────────┤│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6日│97年5月6日│97年5月7日│97年6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4360│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案號││號(聲請書誤載為│881號│881號│1096號││││毒偵字第88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3│97年度易字第383│97年度易字第383│97年度嘉簡字第││││號│號│號│1144號││審├──┼────────┼────────┼────────┼────────┤││判決│97年7月29日│97年7月29日│97年7月29日│97年8月2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3│97年度易字第383│97年度易字第383│97年度嘉簡字第││││號│號│號│1144號││├──┼────────┼────────┼────────┼────────┤││確定│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97年9月1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