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豐小字第822號
原 告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 告 乙○○
號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
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玖拾元,及自中華民國90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