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章
相 對 人 喬統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260元,
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
11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
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60元。
⑵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計:3,26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立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謝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