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臺灣植物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㈢段第十一行關於「九十三年十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十月二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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