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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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4、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2、3等罪,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附表編號4、5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五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五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2、3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4、5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