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