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79號原告 葉清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37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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