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己○
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即丙○○之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即丙○○之人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