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24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聲字第524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舒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