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4年1月20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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